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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117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5-09-15 22:46:29 来源: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戴罡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无陪护院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结合省医保局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一、相关工作情况

  一直以来,我委高度重视医疗照护,积极开展“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动态调整医疗护理服务项目价格,强化人员配备和培训培养,持续加强照护服务供给,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一)积极宣传推广免陪照护服务。2024年11月,我省印发《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优化护理服务的实施意见》以来,各地各医疗机构结合实际,主动积极探索“免陪照护服务”。目前,我省有140家左右的医疗机构在重症监护室、骨科、心胸外科、老年科、新生儿科等科室,不同程度地探索开展“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医务人员及群众反响热烈、认可度较高。我委积极协调中央电视台、新华日报、健康报、搜狐网、无锡日报等多家媒体,深入医疗机构实地调研,宣传经验做法,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如江苏省人民医院、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无锡人民医院等持续在院内门诊、门诊诊室、病区宣传栏等通过设置宣传海报、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宣传“免陪照护服务”新模式,提高公众对“免陪照护”的知晓度。

  (二)明确项目内涵及收费标准。目前,我委会同省医保局已按照国家医保局《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将“免陪照护服务”作为独立的价格项目设置,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并明确“免陪照护服务”项目内涵及适用范围,即公立医疗机构在特级护理、一级护理服务的基础上同时开展免陪照护服务的,可在特级护理、一级护理收费的同时,加收“免陪照护服务”费用。其中,等级护理费用按照我省医保支付政策进行报销。

  (三)强化医疗机构护理人员配备。一是强化医院护士配备。2024年11月,我委联合省委编办、人社厅、医保局等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优化护理服务的实施意见》(苏卫医政〔2024〕24号),要求各地各医疗机构切实加强护士人力资源配备。二是强化医院护士岗位设置指导。2024年12月,我委修订印发《江苏省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2024年版)》(苏卫医政〔2024〕34号),明确各相关科室床护比的同时,充分给予医疗机构自主决策权,结合实际精细化推进护理队伍管理。三是明确试点病区护理人员配备要求。2025年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医院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5〕7号),其中对试点病区的护理人员提出了明确的配备要求,原则上试点病区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不低于0.6:1。我委正积极研究制定本省实施方案,按照国家文件要求,遴选试点医院,并督促指导试点医院加强试点病区护理人员配备,满足患者住院期间照护服务需求。

  (四)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2020年10月,我委会同财政、人社、市场监管、医保5部门联合印发《江苏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苏卫医政〔2020〕78号),从医疗护理员培养培训、考核发证、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各医疗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明确管理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履岗条件、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和服务规范、考核评估等制度,确保医疗护理员的一切行为有部门管、有人管、有制度管。截至2025年3月,全省31家医疗护理员培训基地共培训医疗护理员12929名。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采纳您提出的宝贵建议,积极开展“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为患者提供更专业、更优质、更高效的照护服务。

  (一)有序推进免陪照护。督促指导各地、各纳入试点的医疗机构认真落实我省医疗机构“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医疗护理员规范提供生活照护服务。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包括前期已开展的)继续积极探索开展,为患者提供专业的照护服务,减轻患者家庭负担。同时,持续加强宣传推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规范服务及收费行为。积极协调省医保局做好护理类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落地实施工作,引导医疗机构规范化提供免陪照护、规范计价收费行为,同时持续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扩大专业照护服务供给,提高长期护理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

  (三)强化护理人员配备。在等级医院、重点专科等评审评价指标体系中,合理增加护理人员配备的权重,督促医疗机构根据医院规模,按照有关护理人员配备标准,制定护士招聘计划,适时监测护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通报,持续扩充护士人才队伍。

  (四)提升人员技能水平。协同人社部门持续加强医疗照护服务人才技能培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促进医疗照护相关专业人才技能水平的提升。

  感谢您对全省护理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wjw.jiangsu.gov.cn/art/2025/7/16/art_59524_11623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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