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亮点速览
时间:2025-09-22 23:19:35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2025年10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完善。条文数从原法的33条增加至41条。包括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一、明确反不正当竞争的总体要求
一是明确将“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为立法目的;
二是从正面强调经营者应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三是明确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是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的职责表述作相应修改。
二、完善关于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一是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明确为混淆行为;
二是做好与商标法的衔接,明确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
三是规范对搜索关键词的使用,规定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
四是规定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三、细化关于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不当有奖销售和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一是增加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的规定;
二是将虚假宣传行为误导的对象由消费者扩展为“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并加强对刷单炒信行为的规制,明确不得通过“虚假评价”方式帮助他人实施虚假宣传;
三是规定有奖活动开始后,经营者不得随意变更有奖销售信息;
四是规定经营者不得“指使他人”进行商业诋毁,并将商业诋毁的对象由“竞争对手”扩展为“其他经营者”。
四、完善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一是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是增加关于侵害数据权益的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三是明确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
四是增加规定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
五是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五、增加关于治理“内卷式”竞争的规定
党中央强调“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对行政机关起草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加大对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是规范政府和企业行为、治理“内卷式”竞争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两方面完善关于治理“内卷式”竞争的制度:
一是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是强化平台责任,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六、增加关于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的规定
一是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二是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七、完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一是增加约谈制度。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二是强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保密义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均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三是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明确为“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四是规定销售有关违法商品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属于违法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予行政处罚;
五是增加规定受贿者的法律责任,以及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行贿负有个人责任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是合理调整处罚力度,例如,适当上调对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罚款上限;取消虚假宣传行为的罚款下限。
此外,还增加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域外适用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本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C42E5AC0-3BC1-4702-A520-299D6BCF54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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