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健康委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43008号 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4-11-15 22:57:58 来源: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王志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托育服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委认真履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和备案部门职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全力推进托育服务各项工作。
一、增强托育资源供给。为落实好《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我委积极加强协调沟通,会同省教育厅等八个部门联合制定印发《青海省鼓励支持幼儿园发展托班实施意见的通知》,鼓励支持现有幼儿园向下延伸开办托班,招收2—3岁幼儿。会同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青海省做好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盘活社区闲置公共资源,通过无偿或低偿使用方式,在社区内设置嵌入式、标准化的托育服务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同时,要求各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严格规范行业行为。截至2024年6月底,全省开展托育服务机构332家,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3.57个。
二、加强托育队伍建设。教育部2021年对职业教育专业目录进行了修订,将婴幼儿托育服务纳入专业目录。从2021年开始,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和西宁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设立了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今年,西宁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已毕业1个班20名学生。
下一步,我委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托育服务发展工作要求,认真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协调各相关部门不断推进我省托育服务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971—8239090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8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原文链接:https://wsjkw.qinghai.gov.cn/zwgk/fdzdgknr/jyta/rdjy/202411/t20241104_219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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