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时间:2025-10-09 23:08:3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食品生产许可,优化许可工作流程,提升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效能,结合我区实际,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5年11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gxspsc2020@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反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单位或个人名称)”字样。
二、邮寄信函至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1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处,邮政编码:530022,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
见稿)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25年9月30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从事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为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需要,可与营业执照“一照多地”同步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一证多址”。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并调整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权限,以及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食品生产许可权限,根据工作实际,可委托下放给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三级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划分如下:
(一)自治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
(二)设区市: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酒类,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豆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三)县(市、区)级: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除食盐以外),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蜂产品。
第七条 设区市、县(市、区)级设立的行政审批局或自贸区(开发区)可以根据当地政府授予的职责,依法在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范围内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接受自治区、设区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设区市不得再以委托或下放的方式调整辖区内食品生产许可权限。
第八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需要,对已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九条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应对“其他食品”类别食品严格实施审查,应按照相类似产品审查细则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针对性审查方案,并加盖法定公章。
“其他食品”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方案明确其在通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对应分类,在许可部门许可权限内实施,归档保存许可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结合使用。在新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修订出台前,原有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继续有效,但是有关内容与《办法》或《通则》不一致的,应当以《办法》和《通则》的规定为准。
食品生产许可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规定使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相应格式文书,不得缺失。
第十一条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实施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职责
第十二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区食品生产许可业务指导,负责全面协调各级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工作,负责制定修订行政审批有关制度,建立和完善食品生产许可和监管全链条机制的,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各级食品生产许可实施情况督导检查,负责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以下简称核查人员)注册、培训、考核和核查人员数据库的管理,负责组织有关技术机构或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网上审批系统等相关系统的开发、管理和维护,负责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及电子监察通用系统和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和监管相关信息系统数据的归集和对接。
第十四条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应符合法律授权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许可权限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包括材料审查、技术审核、核查人员选派、观察员协调、组织现场核查、材料汇总审核、档案管理、申请人的许可事项等工作。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应制定内部职能分工和工作流程,明确申请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
核查人员劳务费、交通食宿费等相关费用由派出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职责的部门应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食品生产许可和监管工作衔接机制。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是指申请人向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新申请、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等许可项目的过程。申请人可以登录食品生产许可网上审批系统线上申请,也可以选择向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政务服务窗口申请。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的,经受理后,可通过直接提交、快递、委托代理、现场核查时提交等方式向许可机关或派驻当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许可申请。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相关前置条件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对照细则无法界定食品类别的,可以归入其他食品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可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调整食品类别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按照以下食品添加剂类别名称提出: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复配食品添加剂。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含关键控制和执行标准文本);
是否提交产品标准文本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符合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申请材料均须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可以逐页盖章或盖骑缝章的方式)。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二十一条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应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分类管理,制订相应的审批工作流程。并将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文本以及咨询投诉电话等内容在公务公示栏或政府信息公开等平台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受理生产许可申请,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通则》的要求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审查细则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符合性进行审查,接收登记及处理、出具许可受理通知书、移送现场核查相关材料、办结无需现场核查的事项和打印发放证书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同时申请两个以上类别且出现跨层级许可权限的食品生产许可,由层级最高的许可部门受理。
层级最高的许可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所有事项组织审查,会同相应权限的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作出许可决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在副本中注明相应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
第二十四条 跨层级联合许可后,申请人申请许可事项,受理机关和原许可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依据许可权限由受理机关依法许可和制证,许可证加盖末次许可决定单位章。
第二十五条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登陆食品生产许可网上审批系统完成相应数据录入。按规定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由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需进行技术审查的,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事项流转至相应的审查部门。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六条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列出补正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将补正材料要求告知核查组。核查组现场核查时,负责收集上传补正材料。
申请人明确在现场核查结束前不能完成补正的,申请人可以先撤销许可申请事项,待补正后重新申请。
第二十七条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材料进行审查,并对产品执行标准、关键控制点、试制产品检验报告等其他应达到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事项,提出补正要求。
第二十八条 以下情形应当组织现场核查行现场核查:
(一)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的。申请人声明其生产场所发生变迁(包括生产场所的改建、扩建),或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包括同一食品类别内的和不同食品类别内的变更)、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包括同一食品类别内和不同食品类别内的变更,不在原生产区域增加生产线的变更)、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三)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具体包括:生产场所变迁;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变化;厂房和车间布局、个人卫生设施、温控设施、检验设备设施、申请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重大变化的;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自治区级(含)以上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合格累计2次;在证书有效期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以及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和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
(四)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的。
(五)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或生产场所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六)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
(七)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以下17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延续时,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也应当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具体包括: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速冻食品,酒类,蔬菜制品,食糖,水产制品,糕点,蜂产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采用类似于鲜湿米粉工艺加工而成的淀粉制品(即以食用淀粉为主要原料的淀粉制品),保健食品。其他的食品种类,可由许可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展现场核查。
第三十条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和关键控制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报告和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等。
申请变更时,仅对申请人声明变化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申请延续的,全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一条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通过审评业务管理系统自动组建核查组,聘请中高风险品种核查专业技术人员,出具《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注册管理和培训考核。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总局风险分级等级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结合抽检监测、舆情监测、地方产业等因素综合评定高、中、低风险品种不同现场核查组人员组成。
(一)中高风险品种许可现场核查组长,核查组应为3人,其中组长为1名异地(相邻设区市)监管人员,1名属地食品生产监管人员,聘请1名专业技术人员。
(二)低风险品种现场核查。核查组核查人员2名,组长异地(相邻设区市)监管人员,组员属地食品生产监管人员。
(三)现场核查的品种类别和事项较多的。同时申请三个以上食品类别,可在(一)或者(二)选派基础上,从专家技术人员库增选1名专业技术人员。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也可根据申请企业的规模和申请食品类别数量确定。
第三十四条 材料审查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广西市场监管准入一体化平台的专家(人才)库管理系统中随机选派现场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选中的核查人员取得联系,确定有关事项,及时应答核查人员提问。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或人工指定现场核查人员。
第三十五条 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当派出1名监管人参加现场核查工作。
对首次申请的现场核查,日常监管部门与许可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许可机关可派1名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参与现场核查。
其它情形的现场核查,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选派人员参与现场核查。
第三十六条 核查组选派时应向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员和申请人发出书面审查通知书,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下级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原则上不得委托下级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实施。
第三十七条 现场核查应主要对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合法性、符合性进行审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与现场一致,是否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要求,按规定需要查验的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和有规定要求。
第三十八条 现场核查组成员应积极配合审查部门的工作安排,接受审查选派任务后,原则上不予更改,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并上报相关材料,不得随意超出时限要求。
第三十九条 核查组现场核查时应主动询问申请人是否需要补正材料,对补正材料一并核查并,与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
第四十条 首次申请许可、申请增加食品类别、执行标准发生变化待估质量安全的食品类别,需提供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外,不再要求食品生产者提供检验报告。
试制食品检验可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如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检验室应当具备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第四十一条 核查选派后应及时收集、汇总、审核审查结果、《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核查材料清单》所列的许可相关材料以及申请人的补正材料,依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对现场核查工作作出“通过现场核查”、“未通过现场核查”的结论,由审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对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核查选派后应将许可相关材料及时流转至广西政务数字一体化平台进行审批,对于涉及不同许可机关的多个食品类别的申请,应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许可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许可材料转交到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现场核查应秉执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加强廉洁自律,不得有以权谋私,故意刁难被申请人,借机“吃、拿、卡、要、报”,索取、收受被核查单位的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许可证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摆放纸质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或者展示其电子证书。
第四十七条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一企一档、一档多卷”的原则建立许可档案,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由档案管理机构归档管理。
许可档案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装订成册,并在套封上标明食品生产者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档案编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注销、撤销以及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材料,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整理,一并归入许可档案。
第四十八条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决定等许可程序中形成的材料及时归档。
电子档案一般采用在线实时归档方式,不具备在线归档条件的,可以采用离线归档方式,其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四十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机关可以在申请人领取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时,审查其有关证照的原件与复印件的符合性。不符合的,不予发放许可决定书。
第六章 核查员管理
第五十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查员资格培训考试、发证、换证、核准和核查员库管理。
第五十一条 申请核查员资格,应经所在单位同意,经自治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资格审查和统一考试,合格后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设区市的区域建立核查员库,并根据任务和人员情况合理确定片区,统筹规划现场核查任务选派。选派核查员原则上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选派:
(一)随机选派,系统平台随机选派核查员,不得人工选派。
(二)交叉选派,不在本区域库内选派。
(三)就近选派,在本区域周边的几个区域库中选派。
(四)主动回避,核查员与被核查企业有利益关系的,核查员应回避。
第五十三条 系统选派核查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确认。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未经选中核查人员同意,不得随意改派系统抽中的核查员。未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不得人工指定核查员。
核查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暂时不适宜参加现场核查工作的,应及时报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五十五条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职责。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五十六条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其他食品类别食品的审查方案等及时归档。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部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流程图
2.食品生产注销审批流程图
文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scjdglj.gxzf.gov.cn/zwgk/tzgg/t260250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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